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03执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三路143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93207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万兴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322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7)浙0803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8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1元、申请执行费1377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0元、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或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03执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神光大叶枸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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