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2581号
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巨桑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桑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桑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桑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桑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浙江英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