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185号
原告:天津***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常庄子村河沿路1#。
法定代表人:栾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彤,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国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9层C号。
法定代表人:朱恒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河南国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河南国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河南国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原告天津***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被告河南国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