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高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185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高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置地创新中心塔楼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9813K。

原告**与被告安徽高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费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