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8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海曼、李萌萌(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高楼,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伟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江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