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424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
经营者:彭伟,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申请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康城逸树高层1幢113。
法定代表人:范根芳。
被申请人:洛阳宜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77号丰泽园。
法定代表人:张琳。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宜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宜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何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