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彭伟腾达石材加工厂、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达石材加工厂,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
经营者:彭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康城逸树高层1幢113。
法定代表人:张现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达石材加工厂诉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6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我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2月1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3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2021年6月9日,我院向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到期债权。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及网络资金共计6443.67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485092.76元,执行到位6443.67元,尚余478649.09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恒飞
审判员  韩晓礼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