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康城逸树高层1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745899T。
法定代表人:范根芳。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1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10月1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5轮网络查控,于2021年6月28日、2021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2轮人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603.29元、冻结兴业银行705.02元,因金额过低,申请人不要求划扣。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银行、支付宝、股票、公积金、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7月13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13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公积金。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被执行人***,并于当天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措施,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未对***进行拘留,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也不配合约谈、传唤。于2021年8月9日由申请人***申请对***采取张贴悬赏执行公告措施,至今未有被执行人***下落消息。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车辆,因轮候查封和未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对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根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26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审判员 贾潇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理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