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荆通,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大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出具的《**聊城木工程结算单》向原审法院起诉,该《结算单》显示工程名称、工程量、已付工程款、剩余款等内容,故该案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特征,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辖区,依据上述规定作为工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