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02行初9号
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1408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116号3楼。
法定代表人郑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宣南春,浙江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MB1912087K,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余有根。
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将该案移交本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行组织协调,并依法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协调未果,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安盛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程 霞
人民陪审员 胡天姿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