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25民初1640号
原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余有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肖龙,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一楼620号、622号、624号及二楼。
诉讼代表人:夏元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爆破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但和解未成。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爆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君、袁肖龙、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晋、李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爆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赔付泰安爆破公司保险赔偿款5173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泰安爆破公司在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架号为SYO36CLG1305150014的SY365H机液压挖掘机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及附加险。2020年2月28日2时30分许,该挖掘机在云南省宜良县××工业园区红石水泥厂燕子窝矿山进行挖掘作业时,发生山石滚落车辆受损并导致车辆严重烧毁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泰安爆破公司工作人员为防止损害扩大,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向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及当地派出所报案。嗣后,泰安爆破公司递交索赔材料多次要求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517388元,但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均以车辆烧毁属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付。泰安爆破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拒绝赔付车辆损失的行为已经违约,故提出如前诉请。
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辩称,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与泰安爆破公司确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SY365H挖掘机,保险金额1610000元。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1日O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合同签署当日,投保人确认收到保险合同及条款,并确认知晓条款内容。但泰安爆破公司要求赔偿损失517388元没有依据,一,泰安爆破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有误。1、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曾委托当地民太安公估公司处理该起事故,但泰安爆破公司一直不配合处理,也未通知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参与挖机定损,而单方主张挖机损失517388元,不能作为损失依据。2、合同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泰安爆破公司没有扣除。3、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泰安爆破公司投保的挖掘机至出险日,已使用6年8个月,该挖掘机折旧率为83.33%(12.5%*6+12.5%/12*8),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累计折旧不超过80%,因此出险时该挖机的实际价值为322000元{1610000*(1-80%)}。4、合同约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故该挖机按报废处理,应扣除残值72000元(挖机整机重量36吨,按宜良县当地废钢铁回收价2000元/吨计算)。二、泰安爆破公司主张赔偿依据不充分。根据合同约定,“自燃、烘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若本次事故系自燃引起的火灾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合同《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提供与明确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既是泰安爆破公司的法定义务又是其合同义务,泰安爆破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不承担事故所造成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2020年2月28日9:05时许,肖进兴(159××××7650)向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报案称:2020年2月28日1:30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狮山水泥厂矿山,舒红超驾驶的挖掘机在工作中莫名其妙起火,挖掘机多处受损基本没有用了。报案人在报案时已反复强调,工作中的挖机突然起火,莫名其妙的起火,不清楚具体起火原因。泰安爆破公司仅提供时隔近两个月的宜良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接警单作为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而不能提供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故本次不能排除挖掘机系自燃造成,相应责任应当由泰安爆破公司自行承担,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泰安爆破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赔付泰安爆破公司保险赔偿款322000元;二、要求人寿财保龙游公司退还泰安爆破公司保险费6008元(包括超出保险价值的保费4508元和保险合同终止后应当退还的附加险保费15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对泰安爆破公司提交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1份及发票4份、保险单及保险发票各1份的真实性无异议,泰安爆破公司对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提供的投保单1份、保险合同签收回执1份、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1份、出险报案录音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SY365H挖掘机合格证和配置参数1份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泰安爆破公司于2013年10月购得了SY365H液压挖掘机一台,价款为1610000元。2019年6月26日,泰安爆破公司向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提交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2019年6月27日,人寿财保龙游公司签发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险单》,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为SY365H液压挖掘机,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泰安爆破公司,险种为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其中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金额1610000元,保险费为5635元(费率3.5‰)、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为4500元,SY365H液压挖掘机施工作业区域为全国范围,保险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1日0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并注明该挖掘机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同时约定,机械设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2019年6月30日,泰安爆破公司确认收到《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险单》及《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并确认知晓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第六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九)自燃……。保险条款释义明确:“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自燃”指保险标的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自身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索赔申请、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条款还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等于其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即实际价值=新设备价值×(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出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2020年2月28日9:05时许,泰安爆破公司的工作人员肖进兴向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进行电话报案称:2020年2月28日1:30时许,舒红超驾驶SY365H液压挖掘机在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红石水泥厂矿山作业时,工作中的挖掘机突然莫名其妙的起火,不清楚具体起火原因,挖掘机已基本烧毁。后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工作人员与泰安爆破公司进行视频连线勘查现场,并告知泰安爆破公司提供理赔所需材料,因泰安爆破公司不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未与泰安爆破公司确定损失价值,并以泰安爆破公司未能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SY365H液压挖掘机起火不能排除自燃为由,未给予理赔。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泰安爆破公司与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已于2019年6月27日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保险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泰安爆破公司要求退还保险费的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泰安爆破公司提供了舒红超出具的事故经过及事故现场照片7份,以证明:2020年2月28日2:40时许,案涉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系舒红超在驾驶作业中因石块坠落砸中配电线路及油管引起火灾被烧毁的事实;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虽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SY365H液压挖掘机的起火原因,但并不否认案涉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被烧的事实,本院对2020年2月28日2:40时许,案涉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因着火被烧的事实予以认定。由于案涉事故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且现离事故发生已逾半年之久,事故现场已不能恢复,没有鉴定火灾原因的可能,SY365H液压挖掘机的着火原因已不能查明,故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综合评价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院分析认为,第一、审理中,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未主张SY365H液压挖掘机的起火原因系泰安爆破公司的故意行为而引起;人寿财保龙游公司虽主张从现场勘查情况看SY365H液压挖掘机表面油污明显、缺乏保养,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使SY365H液压挖掘机表面有油污,也不能认定泰安爆破公司对SY365H液压挖掘机着火被烧存在重大过失,故本院对泰安爆破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SY365H液压挖掘机着火被烧的可能性予以排除。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上述规定确立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主体系保险人;虽然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技术鉴定证明等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中,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技术鉴定证明等证明和资料是为了便于保险人核查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仍然是保险人暨人寿财保龙游公司的主体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后,泰安爆破公司已于当日9:05时许向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报案,事后又向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提交了现场照片等其所能够提交的材料;泰安爆破公司对不能提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解释为因其工作人员只进行自救而未向消防部门报警致使消防部门不予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从日常经验判断,该解释应当客观真实,并且通常情况,人发现起火后首先会实施自救,如自救即能够控制火势蔓延而未进行报警,符合客观常态,故泰安爆破公司因未报警而不能提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重大过失。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作为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责任主体,在接到泰安爆破公司的报案后,理应第一时间到场勘查事故原因或委托相关机构鉴定事故原因,但其只简单要求泰安爆破公司提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全面履行核查义务,致使纠纷长时间拖延,事故原因已不能查明,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院认为,泰安爆破公司已经履行了其相应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责任不在于泰安爆破公司,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以泰安爆破公司不能提供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按照保险条款释义对“火灾”和“自燃”的定义以及日常生活中对火灾的理解,自燃也属于火灾的范畴,是一种特别原因引起的火灾。在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火灾的前提下,应当只能在有证据证明SY365H液压挖掘机着火被烧而引起的火灾系自燃造成的才能免除人寿财保龙游公司的保险责任,而不应以不能排除是自燃而免除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以自燃为由抗辩要求免除保险责任,应由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以不能排除SY365H液压挖掘机着火被烧系自燃引起,拒绝给予保险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焦点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在2020年2月28日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322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确定事故赔偿金额,首先应当确定本次事故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的损失系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因事故发生后人寿财保龙游公司未与泰安爆破公司确定损失价值,故应当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进行确定。泰安爆破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证明SY365H液压挖掘机已基本烧毁,其提供的维修报价清单可证明若进行维修需花费517388元,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可认定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维修的费用将超过其实际价值,本次事故应按全部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保险条款约定,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故赔偿金额应按322000元确定;双方合同还约定,机械设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故实际赔偿金额应当为扣除免赔额后的数额,为289800元。人寿财保龙游公司主张赔偿金额应当扣除残值72000元,因按保险合同约定,对残余价值需由双方协商一致才可在保险赔款中扣除;鉴于泰安爆破公司明确不同意接受SY365H液压挖掘机的残值,故本院不予扣除,SY365H液压挖掘机的残骸归属于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其可自行处置。
关于焦点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2019年6月27日,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案涉保险标的SY365H液压挖掘机的实际价值为402500元{1610000元*(1-12.5%*6)},但保险合同却按购置价1610000元作为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故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应当退还泰安爆破公司其超额收取的保险费4226元{(1610000元-402500元)*3.5‰}。另,本次事故确定为全损,双方的保险合同已实际终止,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责任保险,因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届满,尚未履行部分的保险费1500元{(3375元+1125元)/12*4},人寿财保龙游公司应当予以退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支付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28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退还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57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公司负担2886元,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姜甘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