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上圩头村鹁鸪头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55949919L。
法定代表人:余有根。
被执行人:金华申华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8437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申华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2执974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