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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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5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上圩头村鹑鸪头109号。
法定代表人:余有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要求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成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