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13681号 原告:郑州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41032329,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27号楼东1**5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交叉口正商城售楼部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