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瀚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9600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森,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大厦A座1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3766268P。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江苏瀚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惠达路9号C楼1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152565X4。
法定代表人:陈曼利。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朗,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飞,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种畜场费岭村8-11号,现住东海县驼峰开发区。
被告:薄祥信,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
原告**诉被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瀚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子飞、薄祥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瀚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子飞、薄祥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杨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