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非诉执审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谢明全,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新龙源管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四川省南部新龙源管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检查被执行人生产的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经抽样送检,检验结果被判定为该次产品不合格。被执行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10200元,违法所得为150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50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20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罚款2244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2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充市南部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南部)质监罚字(201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洪林
审判员 杨晓彬
审判员 李作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