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高桥凝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高桥凝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969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高桥凝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颜忠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高桥凝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