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商初字第2404号
原告南京索利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2419-6,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49702-2,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索利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索利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南京索利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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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