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瑞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瑞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1民初370号
原告:日照市瑞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0200009027。
法定代表人:焦见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日照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日照市瑞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瑞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日照市瑞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迟丽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