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4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399弄69号1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6,048.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人民币906,048.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田地支行35×××25帐户内的存款。
二、如余额不足906,048.00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鼎银支行12×××20帐户内的存款。
三、如余额不足906,048.00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56×××23帐户内的存款。
四、如余额不足906,048.00元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18×××93帐户内的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