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财保22号
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
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1月25日,该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928,517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8,51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辰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晓燕
审判员*鹃
审判员盛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
书记员*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