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01行审4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树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临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太。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通恒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9]1109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积金中心以材料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鹏英
审判员  曾 玮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