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荣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726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荣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荣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