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前庄2组。
被执行人: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东社区御庭园桂陵路(原中原路)沿街2号楼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8143.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