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4494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道办***政村华佗**7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东顺城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301-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