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4494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道办***政村华佗**7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东顺城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301-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