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449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鄄城县***道办事处***政村华佗**742号,现住菏泽市丹阳街道办事处名门世家小区3号楼2**1704室。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东顺城街1号。 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301-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666.67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666.6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