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079号之二
原告: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社区金泰小区八一路南华英路西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F6YPK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三路北段路东崇兴社区院内,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6MA3M4GLJ73。
负责人:高远,职务:经理。
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30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1959610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菏泽市金卓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账号3700********银行存款6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