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5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泰华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447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xx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1月14日、1月20日经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因该公司正在与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手续,该财产暂无法处置;
3、本院已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4、2019年2月25日,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鉴于目前的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高法民初字第4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柴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