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5民初453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