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951号之一
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孙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
省高密市醴泉街道小庄343号。
被告:陈光惠,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陈光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计2857.5元,由潍坊市众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