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佰京,总经理。
被告:**合,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范玉妹,女,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合、范玉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合、范玉妹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合、范玉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