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0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佰京,总经理。

被告:**合,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范玉妹,女,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与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合、范玉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合、范玉妹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合、范玉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