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密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265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