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3号楼三楼304单元(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80998310。

法定代表人:王松。

委托代理人:陈杰、伦嘉泳,均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90574E。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59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支付款项137251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反诉受理费合计8517.30元。因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发现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已作轮候冻结,现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6月28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和平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杨紫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