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6169号
原告: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61809983-1。
法定代表人:常文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组织机构代码:79864309-8。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
原告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与被告就五洲国际广益哥伦布地下车库停车引导系统及出入口收费系统项目签订了《五洲国际广益哥伦布地下车库停车引导系统及出入口收费系统安装合同》(下称《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就五洲国际广益哥伦布地下车库提供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服务。《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调试验收完毕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65%(即162500元)、于质保两年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12500元)。同时,双方在《安装合同》中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逾期付款的总价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现被告已于2015年5月25日验收完毕该项目,并向原告出具了《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因此原告已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共计1625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欠款,但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经多次催促,仍不支付到期欠款,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已丧失商业信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支付质保金12500元。被告的欠款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2500元及保证金12500元,共计17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0212.5元(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250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4日是5021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如下:案涉安装合同本质上是关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而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无锡市××区,因此本案应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是关于五洲国际广益哥伦布地下车库停车引导系统及出入口收费系统安装工程的纠纷,该安装工程位于无锡市××区。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是以承揽合同纠纷立案,但案涉工程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T/T50841-2013)》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而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了含出入口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装工程等安装工程在内的公共安全系统工程,据此,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中约定了可向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属无效,所以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廖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