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4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舒策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飞文。
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属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3.16元,减半收取3846.58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安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受理费7693.16元,多交部分,经其申请后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伟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蒋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