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同维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2月18日。
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房产抵押暂无法处置。2016年3月30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济南市房管局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12执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