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10466号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华强国际中心A座32层3201-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4-1号汇科旺园4号楼4**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山东派诺蒙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保全费1970元,均由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