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民初140号
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印思羽,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