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民初140号
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义松,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印思羽,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美佳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