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9194号
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咸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2号3栋303-05房(仅限办公)。
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审判。因无法向被告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汤稹
书记员汤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