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0975号
原告:上海中***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咸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越,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夏路1855号1、2、3幢。
原告上海中***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致民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盛举机械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致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