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亚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亚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1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42号
原告苏州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28号2幢1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闾健,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亚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里河新村160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升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亚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起诉。审理中查实,被告苏州亚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金陵东路368号融锦苑16-106室,上述地址属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