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恒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全信与***、诸暨市恒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6918号
原告:黄全信,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诸暨市浬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恒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新村14-3号。
法定代表人:应奇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全信与被告***、被告诸暨市恒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全信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全信以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全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依法减半收取2223元,由原告黄全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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