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涌泉小区19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本人尚在治疗中,本院已予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35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