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涌泉小区19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本人尚在治疗中,本院已予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35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