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涌泉小区19栋605室。 申请执行人**禄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先予执行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0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情况;又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禄126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禄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以面谈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金额为126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金额为22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分文。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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