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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顺发建材批发部与***、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6财保12号 申请人:古丈县顺发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阳城。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太阳城。 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涌泉小区19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古丈县顺发建材批发部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由***享有的古丈县古阳镇思源桥村崩岩山滑坡地质灾害二期治理工程款46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对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由***享有的******丈西站南山安置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500000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中国农业银行古丈县支行(卡号:6228********)账户内存款96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丈县顺发建材批发部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古丈县自然资源局应支付的古丈县古阳镇思源桥村崩岩山滑坡地质灾害二期治理工程款4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古丈县茶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丈西站南山安置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3、冻结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古丈县支行(卡号:6228********)账户内存款9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古丈县顺发建材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莎 书 记 员 邵 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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