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原审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终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兴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9年4月27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清生
审判员唐崇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