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07982070。
法定代表人:张克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兴云,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阳路1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EMC406。
法定代表人:马永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谯路与丰成路交叉口西南侧土地一处,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土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指南针科创园置业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