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2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鲲,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鲲对案外人扬州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鲲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其他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9日、2022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被执行人***有位于扬州市顺××路××号xxx室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他人,首次查封法院为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本院对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房屋查封期限截止202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性保险数据、无工商登记数据等信息。 三、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鲲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除已查封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10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2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