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精工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精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精工技术有限公司、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1081民初243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精工技术有限公司、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江***精工技术有限公司、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欠***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69880元及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于2022年10月给付10万元,于2022年11月给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给付10万元,余款于2023年3月前给付完毕(利息按实际给付)。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要求法院处置已查封的***名下位于建湖县县城东方绿洲×幢×室不动产;如江***精工技术有限公司、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处置上述不动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81执1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