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仪征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仪征市人民法院(2022)苏108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成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恺 书 记 员 ***